《历史研究》|汉代的“田合籍”与“占田籍”

发布时间:2026-02-01 供稿单位:历史文化学院 撰稿:高佳莉 点击次数:

“汉代的‘田合籍’与‘占田籍’”一文发表在《历史研究》2024年第2期,后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先秦、秦汉史》2024年第3期转载,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秦汉身份秩序与社会结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作者为我校历史文化学院王彦辉教授、博士生高佳莉。

张家山汉简公布后,学界对《户律》中“田命籍”的理解意见纷呈,有“田名籍”说、“田合籍”说、“田命令籍”说等,其中除了“田合籍”说据图版改释“命”为“合”之外,其余说法基本建立在推测的基础之上,并无确凿证据;而“田合籍”的含义此前亦无定论。对“田合籍”的内涵及其登录形式的考证,有助于观察西汉时期国家在土地关系变动中的地位,对理解汉初以来土地制度的演变问题有重要意义。

张家山汉简《户律》的“田命籍”,应遵从据图版改释的“田合籍”说。“田合籍”的内容应是以户为单位,记录户人名下汇合统计的田亩簿籍。秦汉实行以“自占”为原则的财产登记制度。由悬泉汉简所见两枚木牍在占有田亩之后注记的“某某自占”可知,西汉武宣时期曾颁布过“占田令”。这一重要法令既体现了国家在土地关系变动中的主导地位,也意味着从国家层面正式确认社会个体对土地占有的合法性,汉初以来的国家授田制由此转变为“占田制”。随着乡级权力向县廷的提升,汉初以户为单位编订的各种簿籍相应化繁就简,“田合籍”的记录内容及书写方式亦当发生改变,或即悬泉汉简两枚木牍的样式,其簿籍性质可名之为“占田籍”。

本文是中国古代史(上)研究团队成果之一。该团队现由王彦辉教授领衔,结合出土简牍与传世文献,重新审读上古与中古社会的结构变迁,在学界产生了较大的反响。近年来,团队积极主办学术研讨会,开展学术合作研究团队成员主持多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及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围绕相关主题,中国社会科学《历史研究》《中国史历史》《史学月刊》《文史文物等权威期刊和其他刊物发表文章六十余篇,出版有影响力的著作10余部,其中秦汉户籍管理与赋役制度研究入选国家社科文库,另有多篇文章获教育部吉林省重要奖项。


初审:栾东阳

复审:王子刚

终审:白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