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国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我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学校范围内严禁进行宗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绝对禁止宗教传播活动。
留学生在中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留学生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不准私自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等。
禁止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吸毒、贩毒以及其它干扰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任何人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规定所从事的正常活动。
来华留学生医疗制度
一、凡享受国家政府全额奖学金的学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凭长春市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的健康证到学校医院注册,办理医疗证,无健康证书者须在入学半个月内到东北师范大学医院进行身体检查,身体健康者办理医疗证,有严重疾病者回国治疗或按退学处理。
二、奖学金生一般在学校医院就诊,负担一定的费用。
三、奖学金生在医院就诊时,所需一次性医疗器械费用均自理。
四、奖学金生去省内其它医院治病,须经校医院开具转诊单转院治疗,费用由本人先垫付,回校后凭转诊单、病历、收据及本人证件到校医院报销。如到校外医院住院治疗,凭住院通知单到校医院领取住院转账支票结算。如果没有履行相关手续到校外医院就诊,一切费用自理(急诊除外)。
五、奖学金生镶牙、配眼镜、分娩、人工流产、矫正生理缺陷、购买营养补品以及治疗来华前已患有一般慢性疾病的费用,均由学生自理。
六、奖学金生因违反校纪、我国法律(打架、斗殴等行为)造成伤亡事故,所支付的有关费用,均由学生自理。
七、自费留学生医疗费、药品费和住院费等全部自理。
来华留学生学生证管理规定
一、学生证是留学生的身份证明,应爱惜保管。
二、留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发给每位学生一个留学生证,留学生每学期开学初验讫一次,无验讫章无效。
三、留学生证丢失,应立即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留学生科办公室登记,由学校统一办理登报声明作废手续。重新办理留学生证需缴手续费20元。
四、留学生证不准随意涂改或借给他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留学生本人自负。
东北师范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2000年4月26日《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的规定和《国家留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制度的通知》的精神,东北师范大学作为接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学校和年度评审的执行单位,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接受奖学金年度评审的对象为享受中国政府全额奖学金或部分奖学金的在学人员(含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凡无故不接受年度评审者,将取消其继续享受奖学金的资格。
第三条 年度评审内容:
1. 学习成绩:本学年度第一学期的各科考试、考核成绩基本合格,第二学期的学习期中考试、考核合格,课题阶段所预定计划圆满完成。
2. 学习态度:努力学习,尊敬师长,按时上课,出勤率在85%以上,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评价在良好以上。
3. 行为表现: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同学间互相尊重、团结友好;为维护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多做工作。
第四条 年度评审程序
1.由留学生科办公室负责向在校奖学金生宣讲评审办法,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做到标准公开、客观公正、全面评估;
2.补习、汉语语言进修的奖学金生由对外汉语教学中心出具成绩单和教师评语,按年度评审内容的要求,评审在本学年的学习情况,由中心负责人签字;
3.学位课程学习的奖学金生由各所在院系负责评审本学年的学习情况,出具本学年各科课程考试、考核成绩及所获得学分情况,由所在院系负责人签字;
4.入研究课题阶段的奖学金生(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由导师写出本学年的评语。
5.留学生科办公室综合所在院系和导师的意见,按教育部要求,填写评审表,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处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将评审情况报告、评审合格者名单和评审不合格者等报送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6.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止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一年:
(1)因考核成绩不合格留级或者降级的;
(2)所修课程连续两年未达到规定学分的;
(3)受到我校留校察看处分的;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的资格:
(1)受到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
(2)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年评审的;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的。
8.留学生科负责向奖学金生转告最终决定。凡未通过年度评审者,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自下一学年度起终止,终止奖学金的期限为一学年。奖学金终止后,学生可退学离校,也可按规定向学校申请自费或减免有关费用留校学习。
第五条 终止奖学金后自费留校学习者分如申請終止期滿後恢復獎學金终止奖学金后自费留校学习者,如申请终止期满后恢复奖学金,须在该学年结束时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中止奖学金退学离校者,不得申请恢复奖学金。
本实施办法在二○○二年九月起执行。
注:2007年4月20日更新,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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