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教育法规库20005

国家教委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生流失问题的若干意见

( 8 9 )教初字0 0 3

    近两年来,不少地方中小学学生中途辍学的人数增加。对此,我委曾几次部署,要求各地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据了解,有些地方经过努力,情况有所好转,但从全国看,中小学学生辍学现象尚未得到有效制止。1987至1988学年度,全国城乡小学在校学生即流失了428万多名,平均流失率为3.3%;初中在校学生流失287万多名,平均流失率为6.9%,均比1986至1987学年度有所上升。

中小学学生辍学现象,以前多发生在经济比较困难和地理条件较差的农村;而最近,在一些城市和商品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也呈上升趋势。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的和家庭的因素,也有教育自身的因素。如:一些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无视国家法律和政策,擅自招用童工;一些家长只顾眼前利益,迫使子女去做工、从商,或在家参加生产劳动;而学校又存在着办学形式单一、教育内容脱离实际、教育方法不当等弊端,使一些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失去学习兴趣和信心,从厌学发展到弃学;还有一些地方收费项目、办法不合理,收费标准过高,加重了学生家长的负担,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被迫停学等。

中小学学生辍学,势必导致新文盲大量产生,影响我国劳动者素质和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为此,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坚决制止中小学学生流失的现象。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只有政府、社会各界、家庭和学校都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职责,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小学学生流失的问题。为此,要反复深入地进行《义务教育法》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干部、群众树立起依法普及义务教育的观念。并把《义务教育法》的宣传,同克服读书无用重男轻女等错误观念结合起来,同处理违法案例、制止招用童工、动员流失生复学等工作结合起来。各地还要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制订有关实施义务教育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推动广大农村制订乡规民约。

二、加强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生流失情况的报告制度。学生无故不到学校上课,班主任老师应即向校长报告,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进行教育,使其到校上课。经过教育仍未到校上课的,农村中小学校长应向乡()人民政府;城市中小学校长应向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单位)报告。属于社会、家庭因素造成流失的,还应报告有关原因和建议。

国家教委要求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最近五年内于每年5月和1 1月分别对小学、初中、高中在校生流失情况作出报告。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亦应建立此种报告制度。

三、认真贯彻执行劳动部等五单位《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劳力字〔19 8 82 2号文件)。各地发现城乡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招用学龄儿童少年做工、从商的,应即交当地劳动、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强令其辞退,并由工商行政部门对招用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重罚;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应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营业执照。诱骗、虐待童工的包工头,应交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城市市、区人民政府(或指定的有关单位)农村乡()人民政府对不按规定送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及时组织当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认真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批评教育,并帮助解决某些实际困难,使其改正错误。经教育帮助仍不改正错误的,应加重罚款,强制其送子女入学。罚款数额及办法,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

五、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中小学端正教育思想,改进教育教学工作,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

义务教育是国民基础教育,必须保证学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受完规定年限的教育。因此,学校的教育教学,必须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对品德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认真辅导,热情帮助。学生旷课,要及时同家长联系,共同进行教育。留级生的数量要严格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学生数的5%)。防止学生因多次留级或经常旷课,丧失学习信心,流入社会。学校更不得歧视、排斥品学有缺陷的学生,或将他们挤出学校。

中小学在办学形式、教育内容等方面,都要从实际出发进行改革,探索文化知识教育同劳动技术教育结合的途径,以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城乡中小学都要按照教学计划规定,上好劳动课或劳动技术课;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劳动基地,开展课外科技活动,编写和使用乡土教材,适当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在农村,还要根据本地实际需要,改革初级中等教育结构,举办初级职业技术中学、初级职业技术教育班,或在普通初中适当年级实行分流培养。各地应创造条件大力开展小学后、初中后,乃至高中后的短期实用技术培训工作。在贫困地区小学高年级,也可使一些年龄较大学生在学习文化知识的同时,学习一点劳动技艺。城市初中,也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学习一定职业技能,或试办初级职业技术教育班。

六、对因年龄较大、不宜随班就读的小学生,和未考入初中的小学毕业生,可因地制宜地采取非正规教育形式组织他们学习。如将1 21 5周岁未读完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单独编班,使他们一方面达到扫盲标准要求,一方面学习一定的劳动技艺。又如将年龄不满1 6岁但未考取初中的小学毕业生,单独编班,采取一周学习一天或每日学习半天等办法,继续接受一定的文化知识和劳动技术教育。

七、重视解决造成农村中小学女学生流失的特殊性问题。县、乡()人民政府应组织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村民委员会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形成重视女童教育的社会舆论。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针对女童就学的实际困难,采取适当的教学形式,增授所需的知识和技艺。在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可根据群众需要,举办女童班、女子中小学、女子职业技术学校。在这些学校,要注意选拔培养本民族的女教师任教。

八、加强对中小学收费工作的管理。小学、初中收取杂费,高中收取学费、杂费,一定要严格执行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还应免收或减收学费、杂费。学校一律不得自立项目、自订标准、滥收费用。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由县、乡()人民政府负责计征。民办教师待遇,由县、乡()人民政府负责筹措资金予以落实兑现。群众集资办学,由县、乡()人民政府本着鼓励、自愿、量力原则,制订具体办法,统筹办理。以上各项工作,均不得转给农村中小学或通过学生去征集。

九、建立责任制和检查制度。

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解决中小学学生辍学问题,(市、区)、乡()两级的工作至关重要,要建立政府主要负责人员和分管负责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对中小学生辍学,不掌握情况,不分析原因,不采取措施解决,也不如实向上级报告的,应视为失职行为。中小学校长、教师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在各自岗位上因未及时采取工作措施而造成学生辍学的,也均属于失职行为。对有上列失职行为的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相应的处分。

1 9 8 9年起,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学龄儿童少年入学与在校生巩固情况的督导检查制度,通过督导检查,要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要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批评那些不负责任的部门和人员,以保障不同年限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


版权所有:中国农村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