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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农村教育研究所
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确保本所仪器设备更好地为研究工作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仪器设备,包括研究所购置的计算机和先进软件、复印机、电视机、录放机、摄像机、照像机、投影仪、传真机以及上述设备的配套设备;家具;汽车;其它供研究和办公用设备。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保养、维修、管理工作,由所长委托研究所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要制定严格有效的采购、保养、维修、管理、使用制度。仪器设备采购、维修由研究室、课题组或研究人员提出申请报办公室后,由所长、副所长研究同意签字后执行。特别贵重的仪器设备采购、维修、转让、报废需征询学术委员会或有关方面专家的意见后由所领导决定。购置或处理设备的经办人员要按市场规律和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要严格自律。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所领导批准,将仪器设备分配给有关人员使用,使用者应爱护仪器设备,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因个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按有关规定处理。所内共用设备应由专人管理、操作、养护,认真负责为全所服务。各种消耗品如纸张、硒粉、油料等购置、消耗情况应建账和结账,年终与研究室或课题结题时与课题组结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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