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农村教育研究所规章制度》2000年2

东北师范大学农村教育研究所

外事工作制度

 

    一、聘请外国专家及港澳台等地专家

1.  聘请的外国专家应对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持友好态度;在学术上,特别是在农村教育研究与教学方面有精深造诣的专家学者。

    2.聘请的台湾专家应是主张一个中国、政治上无反动倾向;在学术上,特别是在农村教育研究与教学方面有精深造诣的专家学者。

    3.聘请工作由专兼职研究人员或课题组根据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推荐,经研究所所长审核同意,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或通讯方式征询意见),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及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4.被聘专家可驻所从事研究或教学;可短期讲学;可担任课题顾问或指导;可联合培养研究生等。

    5.被聘专家的待遇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实施。研究所应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照顾好他们的生活。

    6.研究所所长与被聘专家签定驻所研究、教学合同书或短期讲学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7.被聘专家工作结束时,研究所组织专家联系人、课题合作者、听课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对专家的学术水平、工作态度、成果效益进行全面评估,对聘请工作进行总结验收。

    8.研究所责成专人同工作期满离所的被聘专家积极、主动地保持联系,创造进一步友好合作的条件。

    9.争取学校每年提供35人次国外学者来基地讲学所需国际往返路费和在校住宿费用。

    二、接受国外进修人员

    1.申请来所进修的国外人员应对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持友好态度,在中国期间遵守中国的法律。

    2.拟来所进修的国外人员可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向研究所提出申请,经有关导师同意,由所长与导师商议后,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3.导师与国外进修人员签定包括进修计划、进修费用及其它方面内容的合同书,报研究所及学校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后实施。

    4.有关导师应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按计划对进修人员进行指导、解决学习或研究中的各种疑难问题,并指示其进修的发展方向。进修结束时,有关导师须对其进行严格考核,对其进修后达到的业务水平作出实事求是的鉴定,合格者颁发进修证书。研究所对导师的工作进行了解、考核、评估。进修人员不能认真学习或研究,违背进修计划要求,导师要对其以警示,严重者中止合同,停止指导。

    5.进修人员进修期满离所后,研究所将尽可能与其保持业务联系。

    三、选派出国留学、进修、考察人员及访问学者

    1.根据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研究所选派专兼职研究人员或研究生出国留学、进修、考察以及以访问学者身份进行研究工作。从而切实提高出国人员的学术水平,推动研究所的学术交流,扩大研究所在国外的影响。

    2.经本人申请,研究所领导研究,必要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或通讯方式征询意见),报学校有关部门及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3.选派出国人员以中青年为主,年龄在50岁以上者不再考虑公费派遣出国进修。对业务水平突出、工作表现优秀者优先考虑。由对方特别邀请、费用全部由邀请方负担者不受年龄、表现等方面限制。争取学校每年能给予l2名出国访问学者的名额。

    4.被派遣出国人员在出国期间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有关外事纪律规定。公派出国人员须与研究所签定有关合同,期满后按时回校报到。违约者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5.出国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向研究所汇报学习、工作情况。  回国后要提交书面总结材料或在所内作业务报告。

    四、举办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1.为推进中外学术交流,扩大研究所的影响,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次国际学术会议,可与国内学术会议隔年交替进行。

    2.国际学术会议内容应以研究所一定阶段内研究的主要课题为基础,并要考虑在学术上显现出的相当前瞻性以及在国际学术界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也应考虑到可能参加的有关学者的兴趣与条件。

    3.由研究所专兼职研究人员或课题组提出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建议和方案,经所长同意交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或通讯方式征询意见),向学校有关部门申报,经学校批准后,按外事规定程序实施。属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的国际学术会议须于开会前4个月向教育部社政司报告备案,内容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征文方式、会议人数、经费预算、会议成果的传播方式等。

    4.举办国际学术会议要由专人负责筹备工作。要保证会议质量、科学设计会议程序、周到接待参加人员、完善资料档案工作、注意节约经费开支。

    5.赴国外和境外参加学术会议,由专兼职研究人员或课题组提出申请,阐明理由及效益。经所长批准或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或通讯方式征询意见),报学校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后,按外事工作要求程序办理。由对方特别邀请、费用全部由邀请方负担者应尽力支持成行。

    6.无论所内公派或对方邀请参加国外和境外学术会议者,都应准备符合会议内容要求的高质量的学术论文等成果。

    会议结束返所后,应提交参加会议情况的材料或在所内作业务报告。

    五、外事工作程序

    1.无论聘请外国专家及港澳台等地专家、接受国外进修人员、选派出国出境人员、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均须按国家及学校有关外事工作规定程序办理。

    2.研究所要指定有关人员负责处理外事工作。领导及有关人员要认真学习外事法规、制度等。

    3.要加强与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科研处、研究生院、人事处的业务联系,取得指导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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