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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农村教育研究所 财务管理条例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社政司《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经费管理”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所财务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所经费包括教育部投入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学校投入的经费、共建单位投入的经费、课题项目经费、日常办公经费、国内外单位或个人捐赠资金、其它途径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 上级和学校投入经费比例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执行。各项经费使用比例按“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执行。 第四条 本所坚持经费自主使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方便研究的原则。在学校财务处单独建账,学校不提取管理费,并在国家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为项目经费的使用提供便利条件。所内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
所长负责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课题项目经费和外聘人员经费所长需与有关人员签定合同。所长指定副所长或聘任办公室人员协助管理财务工作。所长要定期检查经费运行情况并向全体人员通报,接受各方的监督。重大经费使用需经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讨论、咨询后执行。 第六条 为形成和积累本所的科研发展资金,保障本所科研的可持续发展,本所从每一科研项目中提取其科研总经费的10%作为本所的发展基金。所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补助购置图书资料、学术会议补助、科研奖励等。 第七条 健全审批手续,任何支出都要有相应的审核手续,以杜绝漏洞。提倡厉行节约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以确保经费合理使用。发现违反财务制度的问题要及时加以纠正,对违反财务制度的人员要及时批评教育,严重者要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每年年终向教育部社政司指定的会计核算部门报送教育部投入经费的决算。要向学校校长汇报经费筹集与使用情况。要接受学校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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