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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农村教育研究所 专(兼)职教授聘任合同书 甲方:东北师范大学农村教育研究所 乙方:
为了促进我国教育、特别是农村教育的学术繁荣,发展国际一流水平的教育科学研究,根据东北师范大学农村教育研究所科研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特聘乙方为东北师范大学农村教育研究所专(兼)职研究人员,依据双方自愿的原则,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东北师范大学农村教育研究所肩负着繁荣和发展我国农村教育科学研究的使命。有鉴于此,双方将致力于实现把本所建成国内一流、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科研机构的发展目标,推动我国农村教育的学术发展,增强为农村教育改革实践服务的功效,扩大本所在国内外的影响。 第二条:乙方作为专(兼)职研究人员,20
年至20
年受聘期间在甲方驻所工作
个月,从事研究、教学和协助指导研究生。 第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办公、生活等方面必要的便利条件。支付津贴
元/月。 第四条:乙方作为本所专(兼)职教授期间,必须具有独立主持的科研课题,在应至少带1项科研课题(或由甲方给1项科研课题)进入基地。
第五条: 乙方带科研课题进入基地者,在20
年至20
年驻所
个月期间,承担的科研课题来源于:
。课题名称是:
。带入的科研经费额是:
万元。此课题最终成果形式是:
。 第六条:甲方给乙方的课题名称是:
。提供科研经费额是:
万元。资助款项按照国内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管理惯例分期支付。此课题最终成果形式是:
。 第七条:乙方课题科研成果可视为甲方的科研成果,并有权享受甲方所提供的各项有关科研奖励。 第八条:甲方积极鼓励乙方以甲方名义承揽具有国际水准和具有重大意义的研究课题;鼓励承揽能参与和影响国家教育改革决策、面向教育改革和发展实际需要的、有相当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课题,并给予积极的行政支持和对承揽的课题提供一定的资助,以及其他政策性优惠。该课题应作为甲方单位的项目,经费亦应划拨甲方,但经费的使用权仍为乙方。 第九条:甲方有权对乙方在受聘期间所承担的与甲方有关的科研课题的进展及其质量予以监控,向乙方提出改进建议和指导;乙方有义务按照课题计划的要求,保证质量按时完成科研任务。 第十条:甲方尊重乙方科研自主权,但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不满意时,将向乙方提出改进建议和警告,如果3个月后未有改进,有权解除聘约合同。如果乙方未能如期完成科研任务,或未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或对课题的社会效益造成负面影响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若乙方对甲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条款而影响课题进行时,有权向甲方提出改进要求,甲方3个月后仍未能改进,所导致的后果须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乙方科研成果通过鉴定之日起终结,但有关获奖条款不受本条款限制;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不影响新合同的签定;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异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通过仲裁机关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东北师范大学
乙方:
农村教育研究所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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