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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农村教育研究所 人事管理与内部分配制度 一、根据教育部社政司《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研究所实行新的管理体制,科研任务编与聘任制相结合,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 采用新的人事管理模式和分配模式,即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和实行激励措施、绩效考核、高效重奖、多劳多得、鼓励冒尖的分配制度。 三、研究所实行所长聘任制与所长负责制 1.由学校校长聘任所长,双方签定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 2.受聘所长一届任期3年,连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3届。受聘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在学校院、系、所、部、处担任正职负责人不能兼任所长。对任期内需外出6个月以上的所长应及时调整,学校可根据工作状况与教育部社政司协商后解聘或变更基地负责人。 3.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的主要职责: (1)负责全面实施教育部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 (2)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 (3)主持制定研究所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组织研究课题招标、申报、立项等工作; (5)主持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组织研究生培养和出国人员遴选工作; (6)主持制定学术交流计划,组织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 (7)负责聘任副所长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资料管理人员; (8)主持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9)负责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10)负责向教育部社政司、共建领导小组、学术委员会以及学校校长、主管科研副校长、社科处长汇报工作。
四、从全国范围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1.学术委员从全国范围聘请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从事农村教育研究的专家担任。本校学者3人,校外学者4人。 2.学术委员由研究所推荐,征询预选委员单位的意见及本人的意愿,填写委员登记表,报教育部社政司审批备案后颁发聘书。 3.明确学术委员会任务,学术委员的职责及权益。 4.研究所为委员参加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适当的活动经费。 五、根据工作任务确定专职编制和流动编制,实行专兼职研究人员聘任合同制 1.由所长根据研究任务需要,聘任所内专兼职科研人员,并发放科研津贴。 2.为保证重点研究基地的稳定性和开放性,校内专职研究人员不能少于7人,竞争上岗,3年为一个考核期,在考核期内不能胜任工作者,解除聘任关系,另择优秀科研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另设有若干流动编,校内专兼职人员与校外专兼职人员(客座研究人员)数保持不低于3:1的比例。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岗位和职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签定责、权、利明确的聘用合同。 3.专兼职研究人员聘用均实行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或无课题、无经费出基地的开放、流动的人事管理办法。被解聘的研究人员,原属本校者,由人事处另行安排工作;原属外校者,由原单位负责安排。 4.校内外专职研究人员每年驻所研究时间不得少于6.5个月;校内外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每年驻所研究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在研究周期内(2—3年)驻所研究时间至少10个月,第二负责人在研究周期内(2—3年)至少6个月。受聘驻所的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同意其驻所研究的有效证明。 5.聘任合同应明确⑴课题名称;⑵经费来源及数额;⑶聘任种类(专兼职)及时间;⑷工作保障条件;⑸研究成果考核标准;⑹奖惩措施等。
6.基地聘任的校内研究人员,在基地工作期间,仍保留在原单位的编制,项目完成后仍可回原单位工作;基地聘任的校外研究人员可实行人事代理制;进入基地的研究人员均纳入学校的科研编制。 六、其他人员聘任并签定合同 由所长聘任行政、图书资料人员,明确责、权、利并签定合同。对不适应应聘工作或完不成工作任务、保证不了工作质量者,予以辞退,本人自谋出路或移送校人才交流中心。 七、贯彻多劳多得原则,实行新的内部分配制度
1.被聘研究所所长任职期间完成合同规定职责,每年发给津贴
万元。
2.被聘研究课题组组长或重大项目第一主持人,驻所6.5月发给津贴
万元。 3.被聘研究人员驻所6.5月以下者,按驻所月份每月发给津贴 万元。
4.要拉大不同岗位、不同贡献者之间津贴差距。鼓励冒尖,对高效益完成任务者高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的科研成果,分别给予学校奖励的双额或等额的匹配奖。对有重大学术成就、产生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成果予以重奖,并允许从项目经费中提取20%作为业绩奖金自行分配。对在SCI、SSCI等国际检索中被收录的文章,在国家级、学科级、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分别给予超过校内二倍或三倍的奖励。 5.在未如期完成任务或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或对课题的社会效益造成负面影响时,扣除课题负责人及其他责任成员在课题进行期间除基本工资以外的各项所得,并酌情给予罚款。 6.鼓励主动筹集经费。筹集到课题经费以外其它经费的人员,允许从经费中提取20%作为劳务费自行分配。 7.制定课题组一般研究人员、辅助人员以及行政、资料和其他人员的津贴与奖励标准。制定各方面人员深入农村中小学的有关出差补助标准。制定课题组或研究人员使用长途电话、网络、车辆及印刷费、复印费等费用的成本结算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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