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农村教育研究所规章制度》2000年2

东北师范大学农村教育研究所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性质

 

    学术委员会是农村教育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的学术研究指导机构。

    

第二章 任务

 

学术委员会遵循国家有关教育法令、法规和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务实的精神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为:

    1. 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2. 审议研究所的学术研究方向、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以及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

    3. 评审、指导研究所的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并决定资助金额;

    4. 考察、认定研究所的研究实验区、点、校;

5. 审议、协调研究所的重大学术活动,推动国内外的学术交流;

6. 审议增补研究所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和聘请兼职研究员;

7.研究所人员职称评审及出国人员选派进行评议咨询;

8. 对研究所和接受委托的重大成果进行评审、鉴定、验收;  9. 评议、审定研究所有关研究方面的重要奖励工作;

10. 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重要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提出建议并监督。

 

第三章 委员

 

    1.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从全国范围聘请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从事农村教育研究专家任学术委员。

    2.学术委员会由7人组成。本校学者3人,外单位学者4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要有适当的中青年学者。

    3.学术委员由研究所推荐,征询预选委员单位的意见及本人的意愿,填写委员登记表,报教育部社政司审批备案后颁发聘书。  4.委员的职责:

   (1)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学术委员会决议;

   (2)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和研究所组织的有关活动;

   (3)对研究所和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5.委员的权益:

   (1)参加研究所的研究、讲学、培养人才的工作和组织的有关活动;

   (2)获得研究所的信息资料;

   (3)研究所为委员进行研究实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适当的活动经费。

 

第四章 组织

 

    1.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换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四分之一。

  2. 由委员推选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一人。  3. 学术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年会;遇重要事宜研讨时,视情况决定会议形式或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联络、征询意见。

    4. 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有关事宜,由研究所的有关部门负责承办。

 5. 学术委员出国一年以上或因故长期不能参加工作和活动,需向研究所报告、请假。

第五章 附则

 

    1.本章程需报东北师范大学和教育部社政司备案。

    2.本章程解释权属研究所。

    3.本章程修订须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通过。

    4.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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